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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白事件”引发网民论战,关于安乐死,我们可能需要了解这些

 

来自上海的女子沙白,经历了与“不死的癌症”红斑狼疮斗争20多年后,作出安乐死的决定。近日,她购买了一张飞往瑞士的单程机票,并在生命的最后几天时光,用视频记录自己的生活。沙白透露,自己会在当地时间10月24日执行安乐死,而目前她应已身处另一个世界,就犹如此前在视频中说的,“很快就可以看到不一样的美丽的风景了。”

沙白还说,对于自己的决定,父亲也花了很长时间接受,最后才说:“去吧,我们去吧,爸爸爱你,支持你,确实没有必要承受这种无谓的痛苦。”
沙白的决定激起网民的讨论,有网民说,沙白让他们知道活着的时候应该思考:什么是生命的价值。看上去她虽然年纪轻轻,却已度过精彩的一生。
但有网民批评沙白的做法自私,只顾自己洒脱,不顾年迈父母的悲伤,爱家人朋友,才是积极的人生态度。
也有网民写道:“沙白选择了一条自己想要的生路和死路,自始至终她都非常自我,她的眼里,不太有别人,她认为自己活出了极好的人生,别人可以反对,但反对也罢,支持也罢,其实对离开世界的人来说,已无意义。”
 

沙白与父亲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目前医学界对“安乐死”并无统一的定义,但在操作层面上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即医生或医疗保健提供者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被动安乐死,即例如通过除去维持生命仪器或让病人停止服药等停止治疗行为,使其自然死亡;还有辅助自杀,即应病人主动要求,为其提供药物等方式结束生命。
安乐死是具争议性的议题,因此绝大部分国家都未能全面合法化,而是通过设立不同的法令,在某种程度上允许安乐死的行为。全球目前有20余个国家允许安乐死,比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哥伦比亚等,是允许主动安乐死;英国、爱尔兰、芬兰、挪威、法国、西班牙、希腊、丹麦、瑞典等,则允许被动安乐死;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部分州、美国部分州等,则允许辅助自杀。
荷兰和比利时

世界上最早将主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荷兰和比利时是世界上最早将主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也是现在全面性合法的两个国家。
在荷兰,符合条件的病患,必须是痛苦难以承受,而且没有改善希望的病人,但这份痛苦不一定要源自绝症,也不限于身体上的痛楚,其它符合资格的情况还包括失去个人尊严、个人心智持续退化,以及畏惧窒息等。不过,患者需要经过两个独立专业医生的评估,目前荷兰仅有约600个有安乐死执照的医生。
荷兰每年约有2000人执行安乐死,另外,近年来选择同时接受安乐死的夫妻开始增加,例如一个癌症晚期患者想要接受安乐死,另一半觉得自己无法生活下去了,也选择一起安乐死。
 

在比利时,法律与荷兰相似:申请者的痛苦必须因无法治愈的疾病导致持续、无法承受的痛苦,但不必然是致命的绝症,非绝症者须经额外审查。
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及哥伦比亚,允许18岁以下、意识清醒的患者寻求安乐死。在荷兰,12—16岁患者寻求安乐死需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16—18岁患者的家长没有否决权,但需要被咨询。荷兰还在推动为介于1至12岁绝症儿童的安乐死合法化。在比利时,18岁以下的患者可在父母同意下寻求安乐死,但不适用于心理疾病造成痛苦的病人。
其它国家都要求申请安乐死的患者须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并为此承受持续及无法承受的痛苦,但细则也略有不同,比如,新西兰要求患者只有不足6个月生命,刚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奥地利,则有冷静期的设置,一般在决定后需要等候最少12周,如果病情严重到“末期阶段”,冷静期可缩短至2周。
大部分的国家仅支持辅助自杀或自愿安乐死,即在患者自己的要求下,完成死亡行为。但也有不同,比如西班牙等国支持的被动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这是目前争议最大的一类,因为这种安乐死允许依据其他人的意愿,如家属或医生,决定加速患者的死亡。
瑞士

唯一允许协助外籍公民自杀的国家
瑞士是目前唯一允许协助外国公民实施安乐死的国家,许多外国病人也把瑞士作为了自己选择安乐死的首选之地。据不完全统计,已超过一千多外国人选择在瑞士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在瑞士实施的安乐死多是医疗辅助自杀,患者或自行喝下口服的麻醉剂,或接受点滴注射,但最后并不是由医生操作,而是由患者自己操作点滴的开关,过程都相当快,也没什么痛苦。
 

2018年,澳洲104岁科学家大卫·古达尔(David Goodall)赴瑞士安乐死。

“辅助自杀”在瑞士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40年代,发展到现在,已有“尊严”“生命周期”“前度国际”等多家安乐死机构向外国人开放。
“尊严”是瑞士“辅助自杀”的最大组织,官方网站主页上,标示着一句:“尊严:生有尊严,死有尊严”,它透视了瑞士辅助自杀组织的核心哲学——当一个人再也无法承受活着的重荷时,应该获得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如果患者希望得到“尊严”的帮助,首先需要申请会员资格(缴纳会费,最低年费约550元人民币),提交申请材料;其次和瑞士医生进行面谈,确定申请人是否有意识,安乐死是否按照申请人的意愿进行。辅助自杀的收费因人而异,按照过程消耗的时间、人力而收费,“尊严”表示:“条件差的会员有可能得到免费服务,条件好的成员则多付一些,这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模式。”
据媒体2017年的公开报道,一般而言,若患者选择丧葬事宜也交给“尊严”安排,总费用约12000美元,若家属想自行处理丧葬事宜,则需支付约8000美元。
不过,外界对上述收费标准一直充满了怀疑。“尊严”等安乐死机构都是非营利组织,但财务并不透明。2018年,台湾著名体育主持人傅达仁因饱受胰腺癌折磨而选择前往瑞士,表示自己“辅助自杀”全程所花费用达三百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60万)。但显然,这还不是最高的费用。一部专门纪录瑞士安乐死的纪录片显示,一位来自德国的富翁就被收取了二十多万美金。
 

外界对安乐死机构的收费标准一直充满了怀疑。
这很难不让人怀疑,在某种程度上,“辅助自杀”也成为了一门赚钱的生意,而且“看人下菜碟”。瑞士国家基金会支持的一项名为《最后的选择——辅助自杀和瑞士死亡旅游业》的调查结论认为,“尊严”90%的顾客来自国外,即“死亡游客”。许多瑞士人担心“死亡旅游”会变成瑞士的一张名片,使国家形象受损、道德上蒙羞。
不过,“尊严”的创始人路德维希·米内利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对辅助自杀增加限制条款并不会减低自杀数字,因为会有很多人转而选择暴力自杀。
并且,“尊严”等机构都不愿单纯地被理解为辅助自杀的机构,尊严表示:“我们其实是一个预防自杀的机构,”我们的初衷不是“怎样让人死”,而是“怎样让人活”。
在“尊严”的网站上有这样一个实例,一位患了多发性硬化症的德国女性写信给“尊严”,希望提供安乐死帮助。“尊严”的工作人员在1小时内回复她一封电邮,先让她与德国一位著名的、对止疼很有经验的临终关怀教授联络,再决定下一步。这位女性后来从这位教授那里得到了帮助,表示自己幸亏没有直接去瑞士。
这就是“尊严”提及的“怎样让人活”,首先为求助者寻找生路。有一项调查显示,只有14%向安乐死机构求助的人,会马上付诸行动。
中国

安乐死立法还存在较大困难
在习惯上相当避讳谈及“死亡”的华人社会,“安乐死”更是个争议性的议题。

中国当前并无立法或司法解释将安乐死规定为无罪,安乐死行为原则上被认为故意杀人。有学者整理1986年至2006年的14起安乐死案件发现,案由均为故意杀人罪,其中2起做无罪处理(免予起诉或判无罪),在判处有期徒刑(包括缓刑)的10起案件中,平均刑期为4.05年,另外1起判无期,1起判死缓。可见,司法实务虽原则上将安乐死认定为犯罪,但也认为其“情节较轻”或“情节轻微”。
中国安乐死第一案发生在1986年6月,陕西汉中人王明成,请求医生蒲连升为肝癌晚期且非常痛苦的母亲执行安乐死,事后两人均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5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宣告他们无罪。
王明成的故事还有一个令人唏嘘的结尾。2003年,王明成因胃癌住院治疗,饱受病痛折磨的他要求给自己实施“安乐死”,但被医院拒绝。住院治疗半年后,王明成提出出院回家,并且只开了3天的药,约一个月后在痛苦中去世。
 

中国首例安乐死案当事人 王明成

王明成走了,却给世人留下了一个巨大的争议话题。据了解,自1994年始,全国两会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然而时至今日,安乐死在中国的法律上仍是空白。不过,知乎医学话题优秀答主黄衔曾在一篇文章中写道:“其实‘安乐死’每天都在国内发生”,许多患者主动或被动地放弃治疗,走向死亡。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提交的一份提案再次聚焦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沈德咏称,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现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法律议题。
沈德咏组织的“安乐死”网络调查显示,约有82.82%的调查对象对安乐死持基本赞同态度,明确反对安乐死的仅占4.31%。“这说明安乐死目前在我国已具有了较深厚的民意基础。”
 

2020年两会,全国政协常委沈德咏提交了一份有关临终关怀和尊严死亡的提案。
目前看,国家卫健委尚未公布对沈德永提案的答复。但在2018年和2017年,国家卫健委及其前身——国家卫计委,就曾答复过类似提案,称实施安乐死帮助患者结束生命,有助于免除患者临终难以忍受的痛苦,尊重患者选择死亡的权利,也减轻了患者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但同时,相关医学、伦理学界对于安乐死存在较大争议。立法实施“安乐死”,需要社会伦理及前期相关立法支持,目前还存在较多困难。
安乐死合法化的道路上确实有很多需要考虑,目前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宗教界多反对安乐死。天主教向来视安乐死为禁忌;基督徒亦大多数反对安乐死,认为生命乃神的恩赐、生死乃造物主的旨意等,人无权定夺;伊斯兰教的看法类同,依从病人的请求而提供自杀协助,当中存在“丢弃”受苦病患的可能或“对请求安乐死的病患给予虚假的同情”。
其二,或酿家庭社会危机。若病人陷入昏迷、失智、智障或是未成年人,家属或监护人是否有权替其决定安乐死有极大争议,家庭成员间也可能意见分歧而有冲突,家属或因经济负担、精神压力或利益考虑,如为逃避照顾责任而促使患者安乐死,成为“变相谋杀”。
 

目前,家属或监护人是否有权替患者决定安乐死仍存在极大争议。
其三,有违医学伦理∕医疗道德。病人的“自主”权应受尊重,不过“行善”同样是医学伦理六大基本原则之一,医护人员需尽量以保存生命、恢复健康等方式帮助病人。
其四,门坎不断降低、有模糊地带。部分地区如荷兰和比利时的安乐死不再限于绝症和处于不可忍受痛苦中的病人,并且,“痛苦”是主观的,不同医生也可能有不同标准,且病人处理极大痛苦时,医生应如何判断其安乐死要求是出于自主意志,这些都存在争议。
西方曾有一句流传甚广的话:生命中除了生死,都是小事。在通过安乐死立法的态度上确实需要相当的审慎,毕竟,一旦瓶子中的“妖怪”被释放出来,就很难再把它收回去了。但在此之前,身为公民的我们可能更需要冷静地思考安乐死的意义,毕竟,死亡教育是健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是面向个体的普遍教育,对所有人而言都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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